古代四种刑具。借指酷刑。
出处:《汉书・刑法志》:“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,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凿。”
用法:作宾语、定语;指酷刑。
例子:翁无烦怒!有新妇在,刀锯斧钺,妇自受之,必不令贻害双亲。(清・蒲松龄《聊斋志异 小翠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