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天官、大宰》的“八柄”中有予、夺、生、诛(责备)等权力。后因以“予夺生杀”泛指帝王掌握的赏罚生死大权。
出处:汉・董仲舒《春秋繁露・天地阴阳》:“为人主者,予夺生杀,各当其义。”
用法:作定语、宾语;指统治者的大权。
例子:汉·董仲舒《春秋繁露·天地阴阳》:“为人主者,予夺生杀,各当其义。”
即“生杀予夺”。见“生杀予夺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生杀予夺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生杀予夺”分别指生存、杀害、给予、夺取。根据《周礼・春官・内史》记载,周朝内史掌管:爵、禄、废、置、杀、生、予、夺等八柄,后来“生杀予夺”这个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。出现“生杀予夺”的书证如宋・苏洵〈上皇帝书〉:“其一境之内,所以生杀予夺,富贵贫贱者,皆自我制之,此固有以臣妾之也。”
01.汉・董仲舒《春秋繁露・如天之为》:“为人主者,予夺生杀,各当其义。”
02.宋・彭龟年〈祖祭陈克斋先生文〉:“穷达寿夭,何寥绝耶?亦有司予夺生杀于其冥默者耶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