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十目所视,十手所指”。
出处:西汉・戴圣《礼记・大学》:“十目所视,十手所指,其严乎。”
用法: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口语。
例子:邓小平《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》:“‘十目所视,十手所指’,大家都学习了,了解了,就不容许干部乱干了,对整个领导都有好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