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理所不能允许。
出处:南朝・齐・僧佑《弘明集・桓玄八座论沙门敬事书>》:“既理所不容,亦情所不安。”
用法: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无理的事物。
道理或天理所不能容许。《弘明集・卷十二・晋・桓玄・与八座论沙门敬事书》:“岂有受其德而遣其礼,沾其惠而废其敬哉,既理所不容,亦情所不安。”